家旅地(湖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本机关已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HUB-100697)”的行政处罚,并给予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孙飞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你单位可到本机关领取上述文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33号广源大厦11楼1110室
联系人:丁晓鹏 金智林 联系电话:027-82761456
附件: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文综罚字〔2026〕2604013号)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