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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张敏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19254.75元,为王琼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2971.00元,为陈晶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3252.56元,为张玲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23065.60元投诉案,因你单位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核实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若对职工所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请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黄陂分中心提出并附上有关证明资料。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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