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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武汉科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送达《限期缴存决定书》的公告
武汉科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张敏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19254.75元,为王琼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2971元,为陈晶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3252.56元,为张玲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23065.6元投诉案,因你单位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武公中限缴决〔2026〕120号《限期缴存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中心黄陂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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