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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武汉南豪酒店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武汉南豪酒店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杨小平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2913.50元、为职工黄志祥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9371.02元投诉案,因你单位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中心黄陂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书面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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