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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9/12/30 1.6w 阅读 351 点赞

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1 09:00
发文单位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武医保〔2019〕75号
发文日期 2019-12-31 09:00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医药管理 索引号 MB1537846/2020-809364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医保【2019】75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工伤保险中心(市劳鉴中心)、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乙类药品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和住院的规定比例报销。


       二、按照省文件要求,国家谈判药品先行自付比例确定为20%。原有省级先行自付比例超过20%的,按20%执行;原有省级先行自付比例低于20%的,仍按原先行自付比例执行。参保人员使用谈判药品,按确定的先行自付比例自付后,再按乙类药品支付。原未设置先行自付比例的,按乙类药品支付。


       三、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始使用未能成功续约药品的参保患者,实行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医保基金继续按原有政策规定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需做好临床用药的替代衔接,保障参保患者用药连续性。


        四、对适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按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现有政策执行。


      五、谈判药品中的抗癌药和罕见病用药继续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


      六、谈判药品中属于专科用药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专科用药原则纳入相应专科管理,规范用药,合理施治。


      七、对定点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谈判药中的抗癌药费用实行单独核算,合理使用其他谈判药品发生的合规费用将在年终清算时给予合理补偿。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保障谈判药品的配备和使用。


附件:

《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77号).pdf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31日

请点击附件,查看原文:

市医保局 市人社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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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